1)歐盟境外的制造商委任一個設立于(established in)歐盟+EFTA共30個成員國境內的歐盟授權代表/歐盟代表(歐盟授權代理)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專門代表歐盟境外的制造商與歐洲30國的政一府和機構打交道;
2)從歐盟境外進口的加貼CE標志的產品的包裝、標簽和使用說明書等上面,必須清楚地印上制造商 的歐盟授權代表/歐盟代表(歐盟授權代理)的名稱、地址;
3)“技術文件”必須保存于歐盟授權代表/歐盟代表(歐盟授權代理)處,歐盟授權代表/歐盟代表(歐盟授權代理)處必須保存最新的、所有加貼CE標志的產品的“技術文件”(Technical Files)。 根據歐盟法律,確保能隨時及時地提供給歐盟境內CE監督機關檢核。 在最后一批產品投入市場之后,其技術文件應在歐盟授權代表/歐盟代表(歐盟授權代理)處保留至少5年;
4)建立“事故防范監督系統”,歐盟境外的制造商必須在歐盟境內建立一套有效的“事故防范監督系統”,通過其歐盟授權代表/歐盟代表(歐盟授權代理) 對產品的事故報告、通告、召回等等提供協助。
5)歐盟授權代表還可以應制造商的委托為其進行歐盟主管當局的器械注冊申請;
6)歐盟授權代表還可以應制造商的委托為其申請自由銷售證一書;
7)當歐盟境外出口商的產品在清關中遇到任何問題時,歐代會幫助出口商與海關溝通并解決問題,海關通常也會要求與出口商的歐代進行溝通。當出口商的產品在歐盟地區銷售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時,也是歐代協助來解決問題。因此,歐代是承擔一定風險的,出口商出口的產品風險越高,歐代所承擔的風險也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