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昨日杭州海關公布了一起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申報的普通貨物、物品走私案。該案案值近1.85億元,偷逃稅款達2074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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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跨境零售進口申報逃避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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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海關工作人員介紹,此次偵破的犯罪團伙,伙同境外快遞公司、跨境電商平臺賣家等,以“跨境電商零售的服裝、奶粉”向海關提交申報清單,同時故意報低成交價格,以此來享受“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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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犯罪流程一般是:先由海外貨主提供低于實際商品價格的虛假合同、發票等單證,利用電商平臺生成虛假訂單信息,向快遞公司購買虛假快遞信息,向支付公司購買虛假支付信息,并向海關申報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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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海關關員在對跨境電商通關數據進行風險分析時發現,其申報價格低于同類產品的60-70%,存在異常,有低報價格和偽報貿易方式的嫌疑。隨后,通過“智慧緝私”的大數據分析,從數十萬條信息的比對分析中鎖定了走私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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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零售進口享受較大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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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為了消除“海淘”、“代購”等各種非正規方式行為對海關稅收和國內進口市場的消極影響,提出設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貿易方式。該進口方式面對的是終端個人消費者,所以在申報方式、稅收方面都給與了極大的便利,即保稅進、限額內進口商品免征關稅,且增值稅與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相比有所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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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國發布公告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內的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這一稅負水平明顯低于以一般貿易進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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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不少進口商企圖在跨境進口零售方面做手腳,以此拓展進口業務,以低價格搶占市場份額,從而獲取非法利益。但一般貿易進口和跨境零售進口有著較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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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貿易進口是企業之間的一種B2B交易行為,其進口的商品可以進行二次出售。但跨境零售進口方式是直接面對消費者的B2C模式,其不可二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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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刷單走私通常是盜用他人身份信息,將本應以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偽報成跨境零售進口商品。其所涉業務,在本質上不是個人消費,這里面不存在真實的個人消費行為,不存在真實的消費者、身份證號、收件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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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走私案件的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利用跨境電商平臺偽報貿易方式,低報價格實施走私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合法跨境電商進口商家的權益,還擾亂正常進出口貿易秩序。”目前,相關主犯已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