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調就是退稅企業在辦理退稅時,稅局審核系統提示存在特定的疑點時,稅局會讓其企業填寫自查表并提交相應憑證資料,并對該資料進行審核、約談企業或實地核查來確認該出口業務是否真實,對不能排除疑點的,稅局通過函調系統把需調查的信息發給該企業供應商所在地稅局并讓其協助調查,供應商稅局收到調查函后找供應商落實并復函。目的在于排除企業是否存在騙稅。
發函程序
根據《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2.0版)》(稅總發[2018]48號發布),負責的稅務機關發函的前提條件是,在審核出口企業申報的退(免)稅時,出現了審核疑點,且無法通過案頭分析等手段排除的,才可以在信息系統中進行發函操作。同時,根據現行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必須“單證齊、信息齊”才能申報退(免)稅。增值稅專用發票(紙質或電子數據)是免退稅申報時必須提供的。
易引起函調的情形
根據函調管理辦法的要求,以下情況有可能會遇到稅務機關發函核查:
一、出口業務涉及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信息,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供貨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預警出口商品等。
二、稅務系統內部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三、稅務系統以外部門提供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線索的。
四、 出口企業及供貨企業均屬關注企業,且出口關注商品的。
五、關注企業首次出口關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業首次從關注企業購進關注商品出口的。
七、 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業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貨物換匯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出口數量月度增幅超過20%或出口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3、出口關注商品,且關注商品進貨單價與上次申報相比超過10%。
4、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經分析異常的。
八、供貨企業所在地、貨物啟運地、報關口岸、離境口岸、出口國別、運輸方式等內容兩項或多項之間明顯有悖常理的。
九、首次出口非傳統商品且屬跨大類商品出口企業無充分的蓋有公章的書面理由的。
根據稅務機關審核中出現的疑點,以下情況也有可能會遇到稅務機關發函核查
(1)從同一供貨企業購進商品的出口業務,連續6個月累計申報退稅額超過50萬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a、出口企業為一般風險出口企業;
b、供貨企業一般風險級別為二級以上;
c、出口商品一般風險級別為三級以上。?
(2)從新增供貨企業購進一般風險商品,自首次申報之日起連續6個月內,累計申報退稅額超過50萬元的。
(3)出口一般風險商品,本月申報的退稅額超過50萬元,且環比增幅超過100%的。
(4)跨商品大類出口一般風險商品,連續6個月累計申報退稅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出口企業,從同一供貨企業購進一般風險商品累計退稅額超過10萬元的。
(5)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代辦退稅的,委托其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出口商品跨大類的。
(6)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視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供貨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作為發函調查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