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律要求
電子垃圾是歐盟增長最快的垃圾流之一,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約為900萬噸,到2020年,歐盟的電子廢物量將增加到每年1200萬噸以上。電子廢料由多種材料和配件組成,其中含有對環境和健康造成潛在威脅的物質,尤其處理不當時對環境影響重大。此外,制造此類設備需要稀有且昂貴的原材料。
針對這一問題,歐盟委員會于2003年1月27日發布兩項指令:關于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Directive 2002/95/EC)和關于廢棄電氣和電子設備的指令(Directive 2002/96/EC)。2013年1月,Directive 2002/95/EC被歐盟ROHS指令(Directive 2011/65/EC)取代,旨在減少產品中有害物質的使用。歐盟在2014年2月14日生效并施行,對家用電器在內的電子電氣設備及產品提出嚴格的環保要求。
德國立法過程
2005年的ElektroG法令
2003 年 1 月 27 日的歐盟指令最初在德國由 2005 年 3 月 16 日作為同意法的關于電氣和電子設備的流通、回收和有利環保處理的聯邦法律 (ElektroG) 實施。
為了以環保方式處理盡可能多的電氣和電子設備,市政收集點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容器來存放舊設備。舊設備的進一步回收和再循環由需要在德國注冊的電氣和電子設備制造商提供資金。他們必須證明其在 2005 年 8 月之后制造的供私人家庭使用的設備的處置資金是有保障的。注冊義務旨在防止制造商在不遵守各自的回收和處置義務的情況下以反競爭方式將設備投放市場。
針對已投入的商用設備引入了相應的法規。對于2005 年8 月13 日以后投放在市場上的產品,生產商應單獨或聯合提供在收集點來自私人家庭WEEE 的收集、處理、回收利用以及環境友好處置費用。 對于2005 年8 月13 日或之前上市的產品所產生WEEE 的資金籌措責任,將按產品類型,根據費用產生時所有生產商的市場份額比例共同分擔。
過渡期
為了使生產商和市政當局能有足夠的時間做好準備并確認該法案的順利實施,電氣電子法中包含了過渡性條款:適用于生產商注冊的過渡期為8個月,在法案頒布后的12個月過渡期內,市政當局收集和提供舊設備以及生產商收回和處理。8個月的過渡期與2005年11月24日到期,即日起,所有向德國市場銷售電氣電子設備的生產商都需在負責廢棄電氣和電子設備的基金會(EAR)進行注冊,該基金會的專家和監督是由聯邦環境局(UBA)負責。
隨著法案的推行,ElektroG在2006年3月24日迎來新的變化:設備的最終用戶需將他們的舊設備進行分類實際,交由公共廢物處理公司進行免費回收。生產商負責處理回收回來的舊設備。
德國公司的截止時間如下:
2005年6月1日,開始在EAR基金會進行注冊,甚至更早
2005年11月24日,每個生產商如想將生產的設備最終流向德國市場上,就需提前進行注冊,否則禁入市場。
2006年3月24日起,新生產的設備需符合法案的要求
2006年7月1日,新設備中的污染物不能超過法案限值。
2006年12月31日,生產商、進口商以及分銷商需必須證明并告知其回收率。
根據EAR基金會,僅在WEEE ReG.DE-DE 12345678申請的注冊號可作為在標簽證明其的合法有效注冊。這意味著未相應標記或已使用同時分配的“InterimID”標記的設備將不再出售。
2015年修訂
新版本的ElektroG(ElektroG2)提高了收集率目標,第一階段,從生效后的后4年起,收集率目標要達到45%,該收集率是指當年收集到的廢舊電子電氣產品的重量占前三面投放到德國市場的所有的電子電氣產品總重量的比率;2019年,收集目標將提高為65%。全面收集結構和優化的收集組應確保更有效的回收過程和提高原材料的回收率。
免費回收舊電氣設備的義務適用于所有電氣和電子設備銷售區域(遠程銷售商的存儲和運輸區域)及以上的經銷商。無論相應的新設備是否銷售,小型設備(如果外部尺寸都不超過25 厘米)都將被收回。
從 2018 年8月15日起,ElektroG 將引入一個開放的應用領域,擴展到所有電子電氣產品,包括以下六類:
1.?溫度交換器
2.?屏幕、顯示器和包含表面積超過 100 平方厘米的屏幕的設備
3.?燈類產品
4.?大型設備(外邊長超50厘米)
5.?小型設備(外邊長不超過50厘米)
6.?小型IT及通訊設備(外邊長不超過50厘米)
根據 ElektroG 第 2 節第 2 段,ElektroG 不適用于以下電氣和電子設備(“白名單”?):
1. 為了保護德國安全和基本利益所必須的設備,包括武器、軍需品和用于特殊軍事用途的戰爭物資;
2. 專業設計和安裝、并且作為另一種不在本指令管理范圍的設備的一部分、并只能作為該設備的部件才能實現其功能的設備;
3. 白熾燈
4. 太空設備;
5. 大型固定工業工具;
6. 大型固定裝置,除了那些不是作為裝置的一部分,并進行專門設計和安裝的設備;
7. 人員或貨物的運輸工具,不包括未經型式認證的兩輪電動機動車;
8. 專為專業人員使用而制造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9. 基于企業對企業之間,專門設計用于研究開發的設備;
10. 在報廢前可能會感染細菌的醫療設備、體外診斷醫療設備、和活性植入式醫療設備
2021年德國修正法案
德國環保局修訂德國電氣和電子設備法(ElektroG3)草案并在聯邦法律公報上公布,預計修正案將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新法案將 B2B 設備考慮在內,要求選擇使用市售工具取出電池并引入收集點徽標。
法案目錄
§1 廢物管理目標
§2 范圍
§3 定義
§4 產品概念
§5 設立聯合辦公室
§6 注冊
§7 融資擔保
§8 解決、委托和指定授權代表的義務
§9 識別
§10 單獨收集
§11 授權發布法令
§12 授權人員從私人家庭收集舊設備
§13 公共廢物處理局的收集
§14 提供由公共廢物處理局收集的舊設備
§15 由生產商或其授權代表安裝容器
§16 生產商的回收義務
§17 經銷商回收義務
§18 向私人家庭告知其信息的義務
§19 生產商回收
§20 處理和處置
§21 認證
§22 回收
§23 運輸要求
§24 授權發布法令
§25 公共廢物處理的運營商、生產商及其授權代表、經銷商和初始運營商的通知回收系統
§26 公共廢物處理機構的通知義務
§27 生產商的通知義務
§28 生產商的信息義務
§29 分銷商的通知義務
§30 有義務通知根據§19處置設備的所有人
§31 聯合機構的任務
§32 聯合機構想聯邦環境局、州當局和其他公共機構發出通知
§33 聯合機構的權力
§34 聯合機構的追索權
§35 聯合機構的組織
§36 聯邦環境局
§37 主管當局與注冊有關的任務
§38 主管當局的進一步任務
§39 與其他機關的合作
§40 授權出借
§41 監督
§42 結束委托
§43 委托第三方
§44 異議和訴訟
§45 行政罰款
§46 過渡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