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和組織
1、發明專利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授權;
2、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注冊以及相關信息的公布;
3、代表政府對工業產權工作執行監督管理,對工業產權授權糾紛進行裁決。
德國政府頒布的知識產權相關法規有《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商標法》、《外觀設計法》、《版權法》、《雇員發明法》等。DPMA負責所有工業產權授權和管理事宜。
德國專利商標局下設四個部和一個分局:一部為專利部,下設兩個分部,分別設有通用機械、機械工程、專利管理和電學、化學和物理審查處,主要負責各技術領域專利申請的審批。二部為信息與交流部,負責內外信息與交流、文獻服務、分類、審查文檔管理、信息技術管理、規劃和發展等事務。三部為商標與外觀設計部,負責商標、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的注冊和管理。四部為中心管理和法律事務部,負責全局的綜合性管理、規劃部署以及法律事務。耶拿分局負責外觀設計及商標審查與注冊,設有外觀設計科、商標科、人事科及隸屬于耶拿分局的柏林技術信息中心。
歷史
1877年5月25日,按照當時的專利法規定成立德國專利局。該機構被命名為帝國專利局,并在同年7月1日在柏林開始運作。
1949年,原德意志帝國專利局更名為德國專利局,總部設在慕尼黑,隸屬聯邦司法部。
1990年10月3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發明和專利事務局的工作職責并入德國專利局。
1998年11月1日,德國專利局正式更名為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主要辦公地點分別設在慕尼黑、耶拿(自1998年9月)和柏林(柏林技術信息中心)總部設在慕尼黑。
審查流程
德國專利商標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采用實審制,審批程序通常如下:
1、提出申請和對專利申請的初步(形式)審查
申請文件應包括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專利局在受理專利申請后,首先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文件齊全、手續合格的申請給予申請號和申請日。
2、公布申請
對于初審程序合格的申請,自申請日(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后予以公布。
3、獨立檢索和提出實質審查請求
若申請人提出獨立檢索請求,審查員則需對相關現有技術進行全面(有限范圍內)檢索,以確認哪些已公開(現有技術)的文獻可加以考慮,從而決定申請所要求發明的可專利性。檢索報告(附所有引證文獻副本)送交申請人后,檢索程序結束。
若申請人(或個別情況為第三方)期望獲得德國專利授權或至少一份有關權利要求主題可專利性的全面評估,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7年內向DPMA提交審查請求。
4、實質審查
由一名審查員應申請人請求聯合實施檢索和實質審查,撰寫審查意見通知書,對申請中存在的缺陷予以披露,根據申請人的回應決定后續程序的進行方式。若申請人在答復中(陳述意見和/或修改)仍未對所指出的缺陷予以正確的修改,審查員將在預見到該申請有望授權的情況下發出第二份通知書。發出第三份或更多份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情況鮮有發生。
在審查的過程中,審查員可根據案件審查情況需要正式傳喚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舉行聽證會,或通過電話和在辦公室面談的方式與其進行非正式的接觸。此外,亦可在適當情況下,通過聽取申請人、證人或專家的意見獲取證據。審查員應當對聽證或證據收集予以記錄。
5、授權、駁回和異議
若審查員認為可對申請予以結案,將對申請予以授權,或出具理由充足的駁回意見書予以駁回。申請人如對駁回決定不服,可在該決定發出后的1個月內向德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訴,如果申訴無法達到救濟效果,則可向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提出上訴。
在專利授權公布3個月內,任何第三方均有權對授權專利提出異議。
德國專利商標局對實用新型申請采用注冊制, 無實質性審查,通常4-6月內可獲準, 保護期限為10年。因實用新型申請具時效性且可輔助發明專利獲得先期之保護, 因此可與發明專利一同申請,也可配合市場與宣傳的需要單獨申請。
德國專利商標局對外觀設計實行形式審查制,一項外觀設計的公開或使用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傳播,如不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良俗等,即給予注冊。注冊后約兩個月即通過公報形式予以公布。從申請至公布一般為4個月,保護期限為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