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加工是指我國境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自有的原輔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貨物委托境外企業制造或加工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并支付加工費和境外料件費等相關費用的經營活動。
日常工作中,小編收到一些企業朋友咨詢出境加工業務,今天就把常見的問題給大家解答一下。
Q:開展出境加工企業有哪些優勢?
A:企業開展出境加工業務,貨物不受加工貿易禁止類、限制類商品目錄限制,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及單耗管理等加工貿易相關規定。企業啟用電子賬冊后,無需再辦理出境加工紙質手冊,同時放寬貨物出口和復進口必須在同一口岸的限制。
Q:企業開展出境加工業務應符合哪些要求?
A: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企業;不涉及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貨物;不涉及國家應征出口貨物;企業開展出境加工業務,應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以及其他有關單證,記錄與本企業出境加工貨物有關的情況,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并接受海關監管;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且案件尚未審結的;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核報已到期出境加工賬冊的不得開展出境加工業務。
Q:開展出境加工業務企業辦理賬冊設立手續,應向主管海關提交哪些單證?
A:出境加工合同;生產工藝說明;相關貨物的圖片或樣品;海關需要收取的其他證件和材料。
Q:辦理出境加工賬冊設立手續時如何申報?
A:企業應如實申報進出口口岸、商品名稱、商品編號、數量、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還應如實申報使用境外料件的數量、金額;賬冊設立內容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賬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
Q:出境加工貨物復運進境的完稅價格如何確定?
A:出境加工貨物在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3號)有關規定,以境外加工費、料件費、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等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Q:出境加工貨物如何辦理退運?
A:出境加工貨物因品質或規格等原因需退運的,企業應按退運貨物(監管方式代碼4561)有關規定,在賬冊核銷周期內辦理;出境加工貨物超過退運期限或賬冊核銷周期再復運進境的,企業應按一般貿易管理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Q:出境加工賬冊核銷周期多長時間,怎樣進行核銷?
A:出境加工賬冊核銷期為1年;海關采取企業自主核報、自動核銷模式,企業應于出境加工賬冊核銷期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海關核報出境加工賬冊;出境加工貨物因故無法按期復運進境的,企業應及時向主管海關書面說明情況,海關據此核扣復運進境商品數量;對賬冊不平衡等異常情況,企業應作出說明并按具體情況辦結相應海關手續后予以核銷;需要刪改報關單的,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0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