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專利授權與注冊;
2、為發明人提供與其專利或發明、產品及服務標識相關的服務;
3、通過實施專利與商標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管理專利、商標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事務,并向總統和商務部長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為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出謀劃策;
4、為商務部和其他機構提供涉及知識產權事務的建議和幫助;
5、通過保存、分類和傳播專利信息,幫助、支持創新和國家科技發展。
商標類型
《美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專利、和植物專利,保護期均為自申請日起20年。
字母、詞語、名字、符號、設計圖案或者它們任意的組合都可以申請注冊。
申請所需資料
1、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 1 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1份;
2、申請人的詳細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系方式;
3、電子版商標標樣;
4、商品名稱和類別;
5、申請人提交真誠使用商標的聲明,說明將要在何種產品或服務上使用有關商標(打算使用);
6、申請人提供在商業中真實使用商標的聲明(實際使用的);
申請流程
1、設計商標
2、查冊
3、提交申請
4、領取受理通知書(1 個星期左右。)?
5、初次審批
6、排版印刷
7、刊登公告
8、有無異議
9、正式批準
10、領取證書(6-8 個月左右)
機構設置
1、專利局:負責專利審查及相關事務。下設發明人協助計劃辦公室、專利審查政策部、專利業務部和專利資源與計劃部。
2、商標局:負責商標注冊及相關事務。下設商標審查政策部和商標業務部。
3、總法律顧問部:主要任務是作為局長的法律顧問,處理針對招聘和培訓決定方面的申訴,提供法律咨詢;對USPTO作出的各項決定實施法律審查;在行政特別法庭為USPTO提供辯護。下設普通法辦公室、知識產權法和律師辦公室、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商標審理和申訴委員會以及人員招聘和培訓辦公室。
4、國際部(外事主管部):負責與國會聯系、處理國際事務以及在世界范圍內維護美國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下設國會關系處、國際關系處和執法維權處。
5、行政管理部:負責USPTO人力資源、合作計劃和管理服務。下設公民權利辦公室、人力資源辦公室和行政管理服務辦公室。
6、財務部:負責財務計劃、管理和采購事務。下設計劃辦公室、財務辦公室、財務管理系統辦公室和采購辦公室。
7、信息部:負責制訂戰略性信息計劃和運行預算;開發和維護自動化信息系統;管理計算機設施、設備和通信網絡;為重建業務流程提供技術和技術發展方向指導;對所屬機構提供政策指導等。下設副首席信息官辦公室、系統開發與維護辦公室、客戶信息服務辦公室、IT業務和客戶支持服務辦公室以及結構、工程和技術服務辦公室。
8、專利公共咨詢委員會和商標公共咨詢委員會:負責為USPTO提供專利、商標的預算和管理方面的建議;負責檢查USPTO在政策、目標、績效、預算及費用收入等方面的執行情況;就上述事務向局長提供咨詢意見,并在每財年結束后60天內編制年度報告,提交總統、商務部長及國會司法委員會。
歷史發展
1787年頒布的《美國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體制,第8條授予國會的立法權之一就是:“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1790年4月10日頒布的首部專利法全稱為《促進實用技藝進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簡稱《1790年專利法》)。
1793年,新的法案用專利注冊制度代替了專利審查制度,專利委員會被撤銷,專利權的授予不再進行新穎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
1837年3月3日的專利法案,要求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準備附圖兩份,分別保存,一份由專利局記錄在檔,一份附加在授權文書上,以防被火燒毀。
1849年,專利局由國務院劃歸到內務部。
1850年,歷史性的進展是引入了一項發明不僅應該是新的和有用的而且必需是非顯而易見的這一概念, 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專利權。
1852年8月30日的專利法按,準許對被專利局駁回的專利申請人,向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的任何法官上訴,從而確立了專利授權制度的司法管轄權。
1861年,對專利法進行了若干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包括,對于初級審查員已拒絕兩次的任何申請,指定3名首席審查員聽取復審。
1866年, 在Suffolk Mfg Co v. Hayden案件中, 最高法院做出了有關重復授權的判例。法院主張如果同一發明人對于相同的發明持有兩項專利, 則第二個專利是無效的。
1897年,修改了有關授予專利權的一些成文法:a. 如果外國專利已經被授權, 必須在外國專利申請遞交后7個月內遞交美國申請,b. 澄清在申請人完成發明前的公知或公用的條款限制在美國發生的事實。
1925年,專利局被劃歸商務勞工部。
1930年,制定了植物專利法案,對無性繁殖的植物提供專利保護。
1941年,在Cuno Engineering v. Automatic Devices Corp.案件,最高法院認為可授權的發明必須是“展現出有創造力的天才火花,而不僅僅是行業技能”。
美國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開始了持續了五十余年的反對專利法運動。
美國于2008年實施《透明和開放政府備忘錄》,通過Data.gov等平臺開放政府數據和資料供公眾和第三方機構使用
1946年,對專利法進行了修訂,撤銷了在Electric Storage Battery v. Shimadzu案件中最高法院的決定,將美國法律“先發明”原則應用到世界范圍內。
2000年11月,根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USPTO被確立為商務部下屬的績效單位,以更加商業化的方式運作,在人事、采辦、預算以及其他行政職能上享有實質性的自治管理權。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自2010年6月起與谷歌(Google)公司合作,并從2013年6月起與旗下的Reed Tech公司合作,為公眾免費提供專利數據下載服務
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公布的信息,自2017年1月14號起,美國商標官費將大幅上漲,此外,馬德里申請指定美國、使用證據提交、續展等大部分項目的費用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上調。
2019年7月,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19年7月2日發布的最新政策,自2019年8月3日起,美國境外商標申請人須通過美國執業律師代理進行商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