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減包括:減免各種國內直接稅和間接稅;免征。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
關貿總協定(GATT)一般禁止出口補貼,但對于“邊境稅”調整(Border Tax ment)即則予以認可,并明文規定進口國不得因出口國的退稅行為而課征或反貼補稅。這是因為GATT不希望因為各國原料進口稅率不同而扭曲了產品的比較利益。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保護政策中,退稅很普遍,甚至發達國家(如德國、日本、英國、法國等)都有退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