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稅法(AO)§85和聯邦財政部稅法(AEAO)申請令§85,No.4。
稅法(AO)§85,稅務機關必須確保稅收不會減少或錯誤征收,或者退稅和退稅不會被錯誤授予或拒絕。這還包括在特定稅收程序之外采取措施的權力。根據稅法(AEAO)§85只有在稅務機關簽發的稅務證明能夠評估候選人基本上履行其納稅義務的情況下,才可通過行政協助請求其他當局授予合同。
目的
稅務證書是應申請人的要求簽發的,以證明納稅人在稅務方面的真實性。通常會在以下情況:
丨在獲得商業許可證時,根據餐飲法、公路運輸法或客運法
丨與外國人有關的事項,如獲得居住許可
丨與政府或個人簽署合同時,如參與政府采購、招標
注意:
該證書申請人和接收者通常是納稅人本人,除非納稅人有提交聲明,免除稅務機關的稅務保密義務。在沒有聲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是證書的收件人,然后自行決定將其傳遞給第三方。
內容
證明內容僅限于對稅務進行如實說明,例如
丨個人信息
丨關于申請人/企業的所得稅(個人或企業)、營業稅、工資稅、增值稅
丨欠稅信息
丨關于遞延稅額的信息
丨歷史付款信息
丨納稅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丨稅務處罰或罰款
證書與簽發時的當前狀態有關,并考慮到申請人過去的行為。對經認證的納稅行為的評估由納稅人向其展示的人負責。
申請
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證明
丨書面
丨郵寄
丨傳真
丨現場提交
申請資料
丨身份證
丨申請人的授權書(如適用)
丨付款憑證
費用
申請稅務證明是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主管稅務機關會提供這方面的詳細信息。德國每個地區的收費標準都不一樣,如柏林費用為17.9歐。在參與政府招標、采購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證明時可免除費用。
費用需在申請時進行支付,付款需注明“Verwaltungsgebüh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