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德國政府引入微型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代替之前在德國盛行的英國非上市公司模式(傳統企業)。根據德國法律設立的微型有限責任公司并不是一種新的法人實體;相反,它是一家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GmbH)的有限責任公司,它跟GmbH的區別在于,微型有限責任公司不需要滿足GmbH在法律規定的25000歐注冊股本,微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1歐。
在特定的條件下,微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被確認未非盈利實體。
微型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引起人們的極大興趣,尤其是初創企業和其他企業家。截至2012年1月1日,此類公司共有64371家,包括已經從微型有限責任公司轉換為GmbH和合伙公司。自那時起,微型有限責任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傳統企業模式。
成立公司
微型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與GmbH很相似。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結尾必須為“Unternehsellschaft (Haftungsbeschr?nkt)”或縮寫為“UG (haftungsbeschr?nkt)”(§ 5a GmbHG),以表明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否則公司將承擔無限責任。
股本
公司章程中定義的企業股份的名義金額 - 所謂的“普通資本” -必須在公司成立之后和在商業登記簿中注冊之前提供(§?5a?Abs.?2 GmbHG)。總股本至少為1歐元。在實踐中為了防止公司設立初期即面臨破產的風險,通常會選擇最低不應少于1000歐元。
如果股本總額超過 25,000歐元,則通常會成立GmbH而不是微型有限責任公司。(§ 5a para.1 p.1 GmbHG)。與GmbH形式相比,微型有限責任公司不允許提供實物(固定資產)捐助。股本須以現金形式全額支付(§ 5a (2) GmbHG)。如果有 12,500歐元的資本,則可以設立股本為12,500歐元的微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是原始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GmbH),至少支付股本12,500歐元(即 25,000歐元的一半)。公司破產時,兩者不同之處在于GmbH需要補足最低注冊股本25000歐元,而微型有限責任公司不用。
優點
- 非常靈活,可用于許多商業模式
- 股東可以同時擔任董事
- 啟動資金非常低,1歐元的最低資本
- 承擔有限責任
- 股本達到25,000歐元后,可以轉換為普通有限責任公司GmbH
- 可以擴展海外辦事處
- UG的納稅方式與股份有限公司(AG)或有限責任公司(GmbH)相同
缺點
- 有儲蓄義務(從每年的盈利中提取25%作為資本儲備金,且不得挪作他用直到儲備金達到2.5萬歐元為止),利潤分配受到限制
- 啟動資金不能使用固定資產代替,只能現金支付
- 注冊、改名、復式記帳等程序復雜
- 低股本,信用度較低
- 起始資本低,破產風險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