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注冊,即根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通常所說的商標國際注冊,指的就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
背景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簽訂于1891年,是用于規定、規范國際商標注冊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由此誕生。1989年馬德里聯盟大會上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是對協定的補充和完善,使馬德里體系更具靈活性和可操作性,議定書于1995年12月1日生效。《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共同構成馬德里體系的法律框架,該體系目前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進行管理,工作語言為法語、英語和西班牙語。《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被稱為“馬德里聯盟”。截至 2021年,馬德里聯盟共有108個締約方,覆蓋124個國家。我國于1989年加入《馬德里協定》,成為馬德里聯盟成員;1995年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成為第一批締約國。美國、歐盟、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日本、韓國、俄羅斯、澳大利亞、瑞士等世界主要經濟體也都是馬德里聯盟成員。
在馬德里體系誕生之前,一國商標想在他國獲得注冊,只能進行單一國家注冊。而馬德里體系設立了一個商標注冊中轉站的工作模式:某一締約方的申請人想在其他締約方申請商標,可以國內注冊商標為基礎,直接向本國商標主管機構提出一份申請,將該商標的權利延伸至其他締約方受保護,該申請人所在的成員國即原屬國,原屬國的商標主管機構原屬局(origin office),國內注冊的商標叫做基礎注冊,該申請叫做領土延伸申請。原屬局對該申請進行書式審查和形式審查后,將注冊申請提交到馬德里體系的執行機構,也就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國際局收取一定費用(基礎注冊費)后,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將該申請登記在國際注冊簿上,同時發給申請人《國際注冊證》,表示這份申請國際局已經收到并登記了,然后再將申請轉交給申請人指定的一個或多個成員國或地區,也就是指定締約方。最后由指定締約方進行實質審查后決定該商標是否能在該國或該地區進行注冊。
協定內容
【正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