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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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歐盟理事會達成共識,認為在未來一段合理的時間內無法在整個歐盟范圍內推行共同體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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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11年1月——有25個成員國希望在專利領域啟動“加強合作”機制,并將其要求送達歐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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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歐盟委員會遞交提案,請求歐盟理事會授權啟動在專利領域的“加強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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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歐盟理事會授權啟動“加強合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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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歐盟委員會遞交兩份條例草案,分別為——根據歐盟職能條約(TFEU)第118(1)條規定建立單一專利保護條例;根據歐盟職能條約(TFEU)第118(2)條規定做出的語言安排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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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歐盟理事會就上述兩份條例草案的一般性做法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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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歐洲議會法律事務委員會一讀通過上述兩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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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0日——歐盟理事會批準了上述兩個條例和統一專利法院協議(“一攬子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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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1日——歐洲議會就一攬子專利法規進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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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9日——歐盟24個成員國正式簽署計劃。意大利雖然簽字但表示不會采用單一專利,而西班牙沒有簽字,這兩國均認為新的專利體系未給予其語言以應有的承認;保加利亞某些國內程序尚未解決因此未簽字;波蘭認為單一專利對其經濟有潛在負面影響因此拒絕簽字,但其并不排除未來有加入的可能。。歐盟內部市場委員米歇爾巴尼耶表示,單一專利體系將使專利注冊成本降低80%,其建立是歐洲一體化進程中極其重要的一步,將極大提升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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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新的歐洲單一專利計劃將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
申請流程
提交歐洲專利申請→形式審查→歐洲檢索報告→公布申請→實質審查→批準程序→生效和年費→異議→上訴。?
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包括檢查是否已經提交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依此確定申請書的提交日期。如果沒有填寫權利要求書,那么必須在2個月內完成。官方審查的所需時間一般會在1~3個月內完成。達到執行條例所規定的所有要求后,才算完成歐洲專利申請的環節,即為提交歐洲專利的日期。
歐洲檢索報告
歐洲檢索報告是基于權利要求而進行,但也考慮專利申請的描述和圖紙內容。填寫和提交申請后,一般會在6~9個月內發布歐洲檢索報告,并寄給申請人,連同報告一起的還有發明和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要求的意見書。公布申請后,公眾可以了解到意見書內容。根據新規則(2010年4月1日起),在公布檢索報告后6個月內,必須就檢索意見書中有缺陷的地方提出修正。如果申請人沒有提出反饋意見,那么視為撤銷申請。
公布申請
自提交申請之日起,歐洲專利申請會在18個月以內的時間內以申請語言公布。一旦公布歐洲專利申請,那么公眾可以通過歐洲專利登記處獲取自公布之日起有關批準程序的資料和信息,在申請書指定的國家內,給與歐洲專利申請臨時保護。公布搜索報告后6個月內,申請人必須選擇是否進行實質審查和繳納相應官費。指定國家而產生的指定費,也需在相同的期限內支付。
實質審查
提出進行審查后,根據檢索報告和申請人的反饋,審查申請書和發明是否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的要求。對于實質審查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當收到官方審查意見時,申請人有2~4個月的時間提交反饋。如果申請人在這個期限內沒有反饋,則視為撤銷申請。申請人反饋后,審查員可能進一步:電話聯系申請人(或其代表)、邀請申請人(或其代表)面談或者口頭問答。如果歐洲專利局的審查部門認為申請書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的要求,該部門即決定授予歐洲專利;如果認為不符合要求,則將拒絕授權。
批準程序
審查結束后,歐洲專利局會發出準備授予歐洲專利的通知書。從申請到批準所需的時間一般需要2 – 3年左右。申請人有4個月的時間支付批準和打印費、向歐洲專利局提交其它2種官方語言的權利要求,此后歐洲專利局會公告發布授權決定。批準歐洲專利后3個月內,歐洲專利即在所選定的國家內生效。
生效和年費
一旦公布批準的決定,專利在指定的成員國內生效(3個月內)。3個月的期限是為了完成制定成員國國內專利局的申請工作和翻譯工作。另外,還要在3個月內支付成員國內的官費(各個國家的費用不同)。歐洲專利只在指定的國家內生效,只要持續支付年費,歐洲專利的有效期就會延續下去。從獲得歐洲專利后第二年開始向歐洲專利局每年支付年費,同時還要向指定國家內的知識產權局繳納該國年費(各個國家的年費金額不同),如果沒有按時繳納年費,最多可以延長6個月,但要繳納50%的額外費用。
異議
歐洲專利公告后的9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根據只能是:該專利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該專利沒有清楚完全地披露發明,使得該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掌握、該專利的覆蓋范圍超過申請書的內容。異議適用于歐洲專利生效的所有指定國家,異議裁定發布后2個月內,可以繼續上訴到委員會。
上訴
任何一方如果不同意歐洲專利局的決定,在收到通知后2個月內(或4個月內,需要說明根據或理由),可以根據執行條例,支付上訴費后,向上訴委員會提出訴訟。
歐洲單一專利下的歐洲專利局的職責
在單一專利條例中,參與的成員國將授權歐專局行使以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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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和審查關于專利統一效力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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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具有統一效力的歐洲單一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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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渡期內,公開相關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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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維護一個新的“單一專利保護登記機構”——包括對單一專利的出讓、轉讓、失效、許可、限制或廢止等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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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單一專利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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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部分年費分配到參與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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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用減免機制——對部分采用歐盟其他官方語言(即英語、法語和德語之外的語言)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減免翻譯費用(最多可全免)。
上述新職責與歐洲專利局根據其內部規則進行的單方登記職責相符合。歐洲專利局做出的與單一專利保護有關的決定可以上訴至統一專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