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等發達國家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知識產權國際體系日益不滿,擬將有關議題轉移到關貿總協定框架內。
TRIPS于1994年與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中達成。TRIPS的訂立來自于美國的激烈游說以及歐盟、日本與其它發達國家的支持。
在烏拉圭回合后,GATT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前身。由于簽署TRIPS是WTO成員國的強制要求,任何想要加入WTO從而降低國際市場準入門檻的國家都必須按照TRIPS的要求制定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律。因此,TRIPS是知識產權法律全球化中最重要的多邊文書。
此外,不同于其他知識產權協定的是,TRIPS具備有力的執行機制。各簽署國都受WTO爭議解決機制的約束。
TRIPS的要求
TRIPS要求成員國對知識產權給予有力保護。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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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期必須延長至作者去世后50年。而電影與攝影作品固定為50年且至少滿25年。(Art. 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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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必須自動授予,而非基于任何如登記、續期程序等“正式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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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程序必須被認定為版權法保護下的“文字作品”并獲得相應的保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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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的國家豁免(如美國法中的“合理使用”)必須遵循伯爾尼公約中的三步測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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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公共利益需要(Art. 27.2 and 27.3),專利權必須在所有技術領域中得到認可,且有效期至少為20年(Art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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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權的排除必須得到限制,并依法提供不與之存在沖突的作品一般實施(Art. 13)與專利一般實施(Art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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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對計算機程序及專利權持有人的合法利益進行不合理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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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專利權有關的第三方之合法利益應當得到重視。 (Art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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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同時具備最惠國待遇條款。
TRIPS有關版權的諸多規定均來自于伯爾尼公約,而有關與專利的規定來自于。
法律地位
TRIPS是在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體系下的一個多邊條約,它于1994年WTO成立時通過。
與WTO的其它條約一樣,批準TRIPS的國家或者單獨關稅區也必須一攬子接受包括《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等WTO法律框架內的其它多邊協定。
爭議
自TRIPS生效以來發展中國家、學術界和非政府組織對該協議的批評不斷升溫。其中部分批評是針對整個WTO,而許多貿易自由化鼓吹者認為TRIPS是一個有害的政策。(如Jagdish Bhagwati在“應對全球化”中提出TRIPS對藥品進入發展中國家起到阻礙作用)TRIPS的財富再分配效應(把財富從發展中國家手中轉移到發達國家的版權與專利持有者)和加諸于削減知識產權法律國家的人為稀缺性征收,是此類爭議的主要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