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略語
第1條? 在本規則中:
“調解協議”指當事人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爭議或某些爭議交付調解的協議;調解協議的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調解條款,也可以是單獨的合同;
“調解員”指一名獨任調解員,指定多名調解員的,指全體調解員;
“”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中心”指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
規則的適用范圍
第2條??凡調解協議約定按照《WIPO調解規則》進行調解的,本規則即視為構成調解協議的一部分。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應當適用在調解開始之日有效的本規則。
調解的開始
第3條??(a) 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希望開始調解的,應當向中心提交調解申請書,同時將調解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調解請求應通過電子郵件或提供其記錄的其他電子通信方式發送,除非一方決定也使用加急郵政或快遞服務 。
? ?(b) 調解申請書應當包含或附具下列各項:
? ? ?(i) 爭議各方當事人和提交調解申請書的當事人的代理人的名稱、地址和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
? ? ?(ii)一份調解協議的副本;以及
? ? ?(iii) 對爭議性質的簡要說明。
第4條??(a) 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希望開始調解的,應當向中心提交調解申請書,同時將調解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對方當事人。調解申請書應當包括上述第3條(b)款第(i)項和第(iii)項規定的內容。中心可以協助當事人考慮調解申請書的內容。
? ?(b) 經一方當事人請求,中心可以指定一名外部中立人,協助當事人考慮調解申請書的內容。如所有當事人同意,外部中立人可以充當調解員。第15條至第18條的規定應當比照適用。
第5條??調解開始的日期是中心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
第6條??中心收到調解申請書,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說明調解開始的日期。
調解員的指定
第7條??(a) 除非當事人已經另行約定調解員人選或指定調解員的其他程序,指定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 ? ?(i) 中心向各方當事人發出一份相同的候選人名單。名單一般應當包含至少三名候選人的姓名,按字母順序排列。名單應當包含或附有每名候選人資格的說明。當事人就任何特定資格有約定的,名單應當包含符合資格的候選人。
? ? (ii) 當事人有權刪除其反對指定的任何候選人的姓名,對任何剩余的候選人,應當用數字標明優先順序。
? ?(iii)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名單之日后7日內將標注完畢的名單送還中心。當事人未在該期間內送還標注完畢的名單,視為已認可名單上所列的所有候選人。
? ?(iv) 在收到各方當事人送還的名單之后,或者未收齊名單,在前項規定的期間屆滿之后,中心應當盡快按照當事人提出的優先順序和反對意見,從名單中指定一人擔任調解員。
? ? (v) 如果送還的名單中沒有雙方當事人均可接受的調解員人選,則調解員由中心指定。人選不能或不愿接受中心的邀請擔任調解員,或者存在其他事由使該人不能擔任調解員,而名單上已無雙方當事人均可接受的調解員人選時,調解員也由中心指定。
(b) 盡管有(a)款規定的程序,中心如果依其裁量權認定案件不適合該款所述的程序,有權以其他方式指定調解員。
(c) 可能出任的調解員接受指定,即視為已保證將安排充分時間,使調解可以迅速進行。
第8條?調解員應當中立、公正和獨立。
當事人的代理人和會議的參加人
第9條??(a) 當事人會見調解員,可以委托代理人,也可以邀請人員提供協助。
? ?(b) 調解員指定后,當事人應當立即將授權作為其代理人的人員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代表當事人參加當事人與調解員會議的人員的姓名和職務通知對方當事人、調解員和中心。
調解的進行
第10條??調解按當事人約定的方式進行。當事人無約定的,調解員應當依照本規則的規定決定調解應當采取的方式。
第11條??當事人應當與調解員誠信合作,使調解可以盡可能迅速地進行。
第12條??調解員可以與一方當事人進行單獨會見和聯絡,但單獨會見和聯絡中得到的信息不經提供信息的當事人明確授權,不得向另一方當事人披露。
第13條??(a) 調解員在被指定后,應當盡快與當事人協商制定時間表,讓當事人按期向調解員和對方當事人提交意見書,簡要說明爭議的背景、當事人與爭議有關的利益和主張以及爭議的現狀,并一并提交當事人認為進行調解所需的其他信息和資料,尤其是有助于找出爭議問題的其他信息和資料。
? ? (b) 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可以隨時建議當事人提供調解員認為有用的補充信息和資料。
? ? (c) 任何當事人均可隨時向調解員提交其認為保密的書面信息和資料,聲明僅供調解員查閱。調解員不經該當事人書面授權,不得向另一方當事人披露此種信息和資料。
調解員的作用
第14條??(a) 調解員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方式協助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問題,但無權將解決辦法強加給當事人。
? ? ?(b) 調解員認為當事人之間的任何爭議問題難以通過調解解決時,可以根據爭議的情形和當事人之間的任何商業關系,提出其認為最有利于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費用和最好的結果解決這些問題的程序或辦法,供當事人考慮。調解員尤其可以提出:
? ? ? ?(i) 對具體問題進行專家鑒定;
? ? ? ?(ii) 進行仲裁;
? ? ? (iii) 由各方當事人提出最后的解決方案,并在無法通過調解解決時,以這些最后方案為基礎進行仲裁,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任務限于決定采用哪一種最后方案。
保密
第15條??當事人與調解員的會議不做任何記錄。
第16條??參加調解的任何人,尤其是調解員、當事人和當事人的代表與顧問、任何獨立專家和參加當事人與調解員會議的其他任何人,應當為調解保密,除當事人和調解員另有約定外,不得使用或向外部披露與調解有關的或者在調解過程中取得的任何信息。上述人員在參加調解前應當簽署適當的保密保證書。
第17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參加調解的任何人在調解終止時應當將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書、文件或其他資料返還給該當事人,不得保留任何副本。有關當事人與調解員會議的任何筆記,在調解終止時應當銷毀。
第18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員和當事人不得將下列各項在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中作為證據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出:
? ? (i) 當事人就爭議的可能解決辦法發表的任何意見或提出的任何建議;
? ?(ii)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所作的任何承認;
? ?(iii) 調解員提出的任何建議或發表的任何意見;
? ?(iv) 當事人表示或未表示愿意接受調解員或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任何解決建議;
? ?(v) 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任何和解協議,除非該提出對執行和解協議是必要的,或法律另有規定。
調解的終止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調解:
? ? ?(i) 當事人就他們之間的任何或全部爭議問題簽署和解協議;
? ? (ii) 調解員認為進一步努力調解不可能解決爭議時決定終止;或者
? ?(iii) 一方當事人書面聲明終止。
第20條??(a) 調解終止后,調解員應當立即向中心發出調解終止的書面通知,說明調解終止的日期,通過調解是否已解決爭議,已解決的,是部分解決還是全部解決。調解員應當將發給中心的調解終止通知抄送各方當事人。
? ? ?(b) 中心應當為調解員的調解終止通知保密,不經各方當事人書面授權,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調解的存在或者調解的結果,除非該披露對執行和解協議是必要的,或法律另有規定。
? ? ?(c) 但是,中心可以在中心出版的有關其活動的任何綜合統計數據中使用有關調解的信息,但使用的信息不得泄露當事人的身份或者使爭議的具體案情可以被識別。
第21條??除非法院要求或各方當事人書面授權,調解員不得在正在進行或者以后進行的與爭議標的有關的任何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程序中以調解員以外的任何身份行事。
管理費
第22條??(a) 申請人提交調解申請書,應當向中心繳納管理費,數額為調解申請書日期當日適用的費用表中規定的數額。
? ? ?(b) 管理費不退。
? ? ?(c) 管理費繳納前,中心不對調解申請書采取行動。
? ? ?(d) 提交調解申請書的當事人在中心書面催款通知后15日內未繳納管理費的,視為撤回調解申請書。
調解員費
第23條??(a) 調解員費的數額和幣種及其支付方式和時間由中心與調解員和當事人協商后確定。
? ? ?(b) 除非當事人和調解員另有約定,調解員費的數額應當依照調解申請書日期當日適用的費用表中規定的參考性小時費率或日費率,結合爭議金額、爭議標的的復雜程度和任何其他相關案情計算。
預繳款
第24條??(a) 中心可以在指定調解員時,要求每一方當事人交存相等數額的款項,作為調解費用尤其是估計的調解員費和其他調解支出的預付金。預繳款數額由中心確定。
? ? ?(b) 中心可以要求當事人追加預繳款。
? ? ?(c) 一方當事人在中心書面催款通知后15日內未按要求繳納預繳款的,調解視為終止。中心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和調解員,說明終止的日期。
? ? ?(d) 有預繳款的,調解終止后,中心應當為當事人開列預繳款的帳目,并向當事人返還未用余款,或者要求當事人補足欠款。
費用
第25條??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管理費、調解員費和其他所有調解支出,尤其是調解員必要的差旅費和與取得專家咨詢意見有關的任何支出,在當事人之間平等分攤。
免責
第26條??除惡意行為外,調解員、WIPO和中心無須就與依照本規則進行的任何調解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對當事人負責。
放棄誹謗訴權
第27條??當事人和接受指定的調解員同意,各方當事人、調解員或他們的代理人在為調解作準備時或在調解過程中發表或使用的任何陳述與意見,不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不得作為提起或支持任何誹謗之訴或其他相關告訴的依據,并同意本條可作為請求駁回任何此種起訴的依據。
訴訟時效的中止
第28條??當事人同意,在適用的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于提交調解的爭議,從調解開始之日起至調解終止之日止,法律規定的任何適用的訴訟時效暫停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