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執行多種反托拉斯和保護消費者法律的聯邦機構。目的是確保國家市場行為具有競爭性,且繁榮、高效地發展,不受不合理的約束。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也通過消除不合理的和欺騙性的條例或規章來確保和促進市場運營的順暢。
自成立以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執行競爭法之關鍵的克萊頓法,以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美國法典第15卷第41章等。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被授權執行其他商業法規,并頒布了一系列法規。
立法進展
根據最高法院在1911年針對標準油和美國煙草公司的判決,俄克拉荷馬州議員Dick Thompson Morgan于1912年1月25日提出了建立一個監管州際貿易的初版法案。他于1912年2月21日在眾議院闡述了他的主張。雖然最初的法案沒有獲得通過,但是托拉斯與反托拉斯問題主導了1912年的選舉。大多數政黨在1912年贊成建立一個監管權力掌握于行政委員會手中的聯邦貿易委員會,作為以前必須通過法院緩慢推進的替代辦法。
隨著1912年總統選舉決定贊成民主黨和伍德羅·威爾遜,Morgan在1913年4月的特別會議上重新介紹了他的法案略有修改的版本。國家辯論的高潮是威爾遜于9月26日簽署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同時在三周后額外收緊克萊頓反壟斷法的法規。新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將吸收Bureau of Corporations的工作人員和職責,它建立于1903年的商務和勞工部之上。聯邦貿易委員會還可以調查“不公平競爭的方法”,并按“克萊頓法案”更具體地禁止某些價格歧視、vertical arrangements、連鎖董事和股票收購。
1938年《惠勒—利法》修改了第5條,規定除了不正當競爭方法外, 不正當或欺騙性行為也屬違法,這一修改的目的是將該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那些直接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業行為;1950年《賽勒—凱弗維爾法》和1980年《反托拉斯訴訟程序改進法》對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7條作出修正。此外,羅斯福“新政”時期的法律和措施也豐富了反托拉斯法的理論和實踐。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完善,反托拉斯法成為推行政府的經濟政策、保護經濟正常運轉的強有力的手段。
工作職責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工作主要是阻止可能給消費者帶來危害的行為。當國會、行政機構、或其他的獨立機構、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商議政策需要時,委員會會提供相關資料。
聯邦貿易委員會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進行調查。來自消費者信件、商人或國會的要求或者是關于消費者和經濟問題的文章都可能使聯邦貿易委員會采取行動。
這種調查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非公開的。但一般來說,聯邦貿易委員會的調查都是非公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和調查本身。
部門
消費者保護局
消費者保護局的任務是保護消費者免受商業中不公平或欺騙性的行為或做法。經委員會書面同意,保護局的律師執行與消費者事務相關的聯邦法律和聯邦貿易委員會頒布的規定。其職能包括調查、執法行動以及消費者和商業教育。該局主要關注的領域是:廣告與營銷、金融產品與實踐、電話欺詐、隱私和身份保護等。該局也負責美國謝絕來電計劃。
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在大多數情況下,委員會有權通過自己的律師在聯邦法院促進其提交的行動。在一些消費者保護事務中,美國司法部出現或支持FTC。
競爭局
競爭局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分部,負責消除和防止“反競爭”商業做法。它通過執行競爭法、審議并購提議以及對非其他可能損害競爭的非并購業務實踐進行調查來實現。這種非并購做法包括horizontal restraints、涉及與直接競爭對手的協議,以及vertical restraints、涉及同一行業不同層次企業(如供應商與商業買家)的協議。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與美國司法部共享反壟斷法律的執行。然而,雖然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反托拉斯法的民事執行,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有權在反托拉斯事務中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經濟局
經濟局的成立是為支持競爭和消費者保護局,通過提供有關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立法和運作的經濟影響的專家知識。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活動
FTC通過調查消費者和企業報告、合并前申告、國會調查、大眾媒體中提出的問題來推動其使命。這些問題包括:商品虛偽標示和其他形式的詐騙等。FTC調查可能涉及單個公司或整個行業。如果調查結果顯示出違法行為,FTC可能通過下列方式尋求違規業務的自愿遵守:同意令,提起行政投訴,發起聯邦訴訟。
傳統上,行政投訴在獨立行政法法官(ALJ)面前由FTC工作人員擔任檢察官。該案件由全面的聯邦貿易委員會“從頭”審查,然后可以向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上訴,最后到美國最高法院。
根據FTC法案,聯邦法院保留其簽發公平救濟的傳統權力,包括任命接管人,監察員,凍結資產以防止資金浪費,立即訪問商業場以保存證據,以及其他救濟,包括財務披露和加速發現。在許多情況下,FTC利用這種權力來打擊嚴重的消費者欺騙或欺詐。另外,FTC有規則制定權利以解決被關注的行業普遍做法。根據這一權力頒布的規則被稱為“貿易規則”。
在1990年代中期,FTC推出了欺詐掃描概念,該機構及其聯邦、州和當地合作伙伴同時針對多個電話欺詐目標提出了法律訴訟。第一次掃描行動為“Project Telesweep”,在1995年7月已搗毀100個商業機會詐騙。
1984年,FTC開始規范殯儀館以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行為。FTC殯葬規則要求殯儀館為所有客戶(及潛在客戶)提供一般價格表(General Price List),尤其是FTC定義的殯葬行業的商品和服務,以及列出它們的價格。根據法律,對所有需要的個體都必須提供一般價格表,不得拒絕提供書面、可保留的一般價格表副本。1996年,聯邦貿易委員會制定了殯葬規則訓練計劃(Funeral Rule Offenders Program,縮寫FROP),根據該計劃:“殯儀館向美國財政部或適當的國家基金自愿付款,金額低于委員會可能授權提起的民事處罰訴訟的金額。此外,殯儀館參加N合規計劃,其中包括對價目表的審查,對工作人員的現場培訓,以及對遵守殯葬規則情況的后續測試和認證。”
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另一個主要重點是身份盜竊。FTC提供一個個人消費者投訴身份竊取的聯邦存儲庫。雖然FTC不解決個人投訴,但它確實使用匯總的信息來確定聯邦政府可能采取的行動。投訴表格可在線或通過電話(1-877-ID-THEFT)填報。
FTC已經參與在線廣告行業及某些時刻的行為定位實踐的監督。在2011年,FTC提出了“請勿追蹤”機制以允許互聯網用戶使用選擇排除決定行為定位。
2013年,FTC發布了其全面修訂綠色指南,其中規定了環境營銷的標準。
FTC對違反提報要求的公司施加民事處罰,無論是否故意。沃倫·巴菲特的波克夏·哈薩威公司在2014年8月同意一筆856,000美元的民事罰款,因其未能提前報告2013年12月可換債券交易。FTC在一份聲明中將此事稱為“無意錯誤”。
影響消費者的不公平或欺騙性做法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5節,美國法典第15卷第45章授予FTC調查和防止欺騙性貿易做法的權力。法規闡述:“在商業中不公平競爭或影響商業的不公平做法,以及不正當或欺騙性的行為或做法,或被宣布為非法的影響商業的做法。”對消費者的不公平和欺騙是FTC執法與權利的兩個不同領域。FTC也有權調查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