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賬戶納稅合規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是美國2010年的一項聯邦法律。外國金融機構(FFIs)在其記錄中搜索與美國有關聯的客戶,包括出生或先前在美國居住的記錄,或類似的跡象,并向美國財政部報告這些人的資產和身份。FATCA還要求這些人報告他們的非美國。金融資產每年向美國國稅局(IRS)提交表格8938,這是對舊的、進一步冗余的要求,即每年向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提交表格114(也稱為“R”)。與美國所得稅法一樣,FATCA適用于美國居民,也適用于居住在其他國家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者。
FATCA是2010年美國就業刺激法案《恢復就業的雇傭激勵法》(HIRE)中增加收入的部分,作為該法案第五章的副標題A(第501至541節)頒布。根據美國國稅局的規定,“與美國國稅局達成協議報告其賬戶持有人的FFI可能被要求在某些支付不符合FATCA的情況下,對外國收款人扣繳30%的款項。”美國自身尚未遵守FATCA,因為截至2017年,它尚未向伙伴國提供承諾的互惠,也未簽署共同報告標準(CRS)。FATCA還因其對海外美國人的影響而受到批評,并涉及到在2010年代和2020年代創紀錄數量的美國公民放棄。美國參眾兩院都提出了廢除FATCA的議案。
規定
FATCA有以下重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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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銀行等非美國金融機構同意搜索客戶數據庫以識別疑似美國人,并披露賬戶持有人的姓名、TIN和地址,以及大多數類型的交易的帳戶。某些類型的賬戶,特別是退休儲蓄和其他稅收優惠產品,可能會被排除在逐個國家的報告之外。向不合規的外國金融機構付款的美國實體必須“預扣相當于金額的 30% 的稅款”。
外國金融機構本身是此類付款的受益所有人,在沒有條約優先權的情況下,不得對預扣稅款進行抵免或退稅。
美國人由“FATCA 標記”識別。通過其他方式了解美國人身份的銀行官員也需要為 FATCA 目的確定該人的身份。識別后,FFI 負責依法對個人進行進一步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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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這一要求,美國國稅局于 2014 年 2 月發布了 W-8BEN 表格。從那時起,美國國稅局要求所有外國賬戶持有人在 W-8BEN 表格上證明其身份,除非政府間協議授權另一種方法認證。
換言之,所有FFI 的賬戶持有人都應遵守 FATCA 報告要求。
擁有或有權簽署這些外國賬戶或資產的美國人必須在新的 IRS 8938表格,指定外國金融資產聲明中報告,如果這些賬戶的價值通常超過美元,則該表格與該人的美國納稅申報表一起提交50,000。較高的申報門檻適用于身為海外居民并共同申報的美國人。賬戶持有人在[需要澄清]未披露的外國金融資產中少報收入將被處以 40% 的罰款。少報總收入的 25% 以上時效期限延長,六年。?它還要求納稅人報告非托管賬戶中的金融資產,即實物股票或債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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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國投資者沒有得到美國股息的情況下,法律引入了一種方法,通過掉期合約將它們[需要澄清]轉換為“股息等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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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 還對賬戶不在美國的美國人增加了處罰并施加了某些負面推定
報告要求是對所有美國人向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 報告非美國金融賬戶的要求的補充。這尤其包括114表格,“外國銀行和金融賬戶報告”(FBAR),用于超過 10,000 美元的外國金融賬戶,根據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發布的銀行保密法規定。
標識
根據 FATCA 法律履行職能的銀行將根據 FATCA 標記進行搜索,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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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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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賬戶持有人識別為美國公民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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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的美國住所或郵寄地址(包括美國郵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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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的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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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外國(即非美國)賬戶向美國境內賬戶支付款項的常規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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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具有美國地址的人的當前授權書或簽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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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轉交”或“保留郵件”地址,是賬戶持有人的唯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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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明:其他受 FATCA 影響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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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美國人共享聯名賬戶或以其他方式允許美國人對其賬戶擁有簽字權的任何非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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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允許美國人在金融賬戶上擁有簽字權的商業或非營利組織。